基于 Cassis de Dijon 原则,符合欧盟电子雾化器法律法规要求包括标签要求并在该州合法销售的电子雾化器及烟弹可以进口到瑞士。而包括烟弹在内的电子雾化器目前属于食品法的范畴,被认为是与粘膜接触的实用物品,由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来管辖。预计到 2024 年,电子雾化器将不再属于食品法,而是将纳入 FOPH 管辖范围内的新烟草产品法。
此类产品目前没有授权或批准程序,但是有适用的法律(食品及商品条例)要求,遵守这些法律要求是经销商的责任,并且必须通过自我监督来控制。
必须包含的标签信息:针对在合理可预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危险的,以及在没有适当警告的情况下无法立即识别其危害的情况需要在标签上说明。
禁止以任何形式标明具有疾病治愈、疾病缓解或预防?作用­(例如药用或治疗特性、消毒或抗炎作用)。
物质只能以对健康无害的量释放
禁止添加对产品产生药理作用的物质,如尼古丁或消毒剂。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电雾化器油中药理活性物质的最高含量。因此,经销商必须确保烟油中的物质含量不会使其产生药理作用(参见下文中的自我监督)。
有关欧盟电子雾化器要求的信息参阅指令 2014/40/EU。就尼古丁含量而言,这具体意味着(第 20(3)(a) 和 (b) 条):
含尼古丁的液体只能装在容量不超过 10 毫升的特殊补充容器、一次性电子香烟或容量不超过 2 毫升的一次性烟弹或容器中投放市场;
含尼古丁液体的尼古丁含量不超过20毫克/毫升(2%)。
注册要求
目前没有针对电子雾化系统的注册要求
对于烟油,符合危险品范畴的必须由制造商在首次投放市场后的3个月内通过电子申请RPC向化学品通知机构登记其危险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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