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电子烟产品被视为药品,其包装必须符合治疗用品法令第 95 号 - 药品儿童防护包装要求 (TGO 95) 第 8、9 和 10 条规定的 CRP 要求。
包装要求
包装在药品的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其用途;
对于可重复开合的包装,包装的防儿童开启功能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多次开合后,仍然必须保持有效。
包装中的内容物不能削弱或破坏包装的防儿童开启功能。
开启包装(或在可重复开合的包装中重新打开包装)不应该需要异常的视力、力量或灵活性,即包装的设计还要确保一般人可以轻松地使用,而不需要超常的力量或技巧。
可重复开合包装
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a) ISO 8317:2015
(b) BS EN ISO8317:2015
(c) CSAZ76.1-16
(d) [1700.]15 & [1700.]20
(e) AS 1928-2007
一次性包装
包装形式:
药品的包装必须是泡罩(blister)或其他密封单元,这些密封单元必须由纸、薄膜、塑料材料、金属箔或其他片材或条带材料制成,也可以由这些材料的组合制成;
每个单元单独密封。
禁止使用的材料:
不可重复开合的包装不能由纤维素膜或未经层压的纸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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